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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商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046号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金浦原创基地17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025438X。法定代表人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道林。被告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大通路15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00869。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63元由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廷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