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商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046号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金浦原创基地17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025438X。法定代表人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道林。被告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大通路157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00869。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翊腾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63元由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廷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