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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燕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南郊六公里百旺大桥沙洲岛菲诗艾伦花园内。法定代表人:李志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黔生、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平,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