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谭有娣与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有娣,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17号原告:谭有娣,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增城市荔城街荔城大道148号。委托代理人杨进、朱国良,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有娣诉被告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已承诺将于2015年5月10日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有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谭有娣负担。审 判 长 卢尚志审 判 员 涂玉田人民陪审员 温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