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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与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法定代表人沈会盼,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东方1号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巴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933913.89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孟可巴依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