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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关世庆交通肇事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12号关世庆:你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本刑二终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以“我没有犯罪前科,该案中有自首情节以及愿意承担一定经济赔偿责任,原审量刑过重”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无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你提出原审没有充分考虑你没有犯罪前科,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愿意承担一定经济赔偿责任的情节,量刑过重,应提起再审改判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是根据你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犯罪后果,并已充分考虑了你的到案情况及认罪、悔罪表现而作出的刑罚,在法定刑期内,量刑无畸重之处。故你的这一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