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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三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舒清保与王岁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清保,王岁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民三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清保,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岁锋,男,汉族。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彪,男,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邱金龙,男,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职工。上诉人舒清保因与被上诉人王岁峰,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舒清保,被上诉人王岁峰,原审被告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彪、邱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19时,舒清保驾驶湘L0LH**号新佳乐旅行车在湘南学院游泳池外围路段倒车时,撞到王岁锋停放的湘L2WL**号斯柯达明锐小轿车,造成该车左前车门、左后车门、边梁、B柱受损的交通事故,另还造成湘APV2**车受损。此事故,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作出了郴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确认此事故由舒清保负全责,王岁峰无责。舒清保驾驶的湘L0LH**车在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购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7月27日将此2000元理赔款支付给舒清保,舒清保已赔付湘APV2**车损1580元。舒清保庭后提交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的定损报告证明,湘APV2**车的修理价格为1050元,王岁峰的湘L2WL**车修理项目为前门饰条亮条、后门饰条亮条、左前门(全喷)、左后门(全喷)、左前车门整形修复(中)、左后车门整形修复(中)、修理价格950元,该定损报告无车方签章,无查勘定损人签名。王岁峰提交2014年8月1日郴州申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湘L2WL**车维修工时及汽配价格为6800元,维修项目为更换左前车门;左后车门、左后车门油漆、左前车门油漆、边梁校正、边梁油漆、B柱整形,以上费用合计1912元;维修材料左前车门2503.05元,左后车门2236元,左前门饰条80.23元,左后门饰68.53元,维修材料合计4887.87元。舒清保同意承担王岁峰湘L2WL**号车辆的修复费用,王岁峰将其湘L2WL**号车辆的受损部分进行了更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斯柯达汽车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原审法院陈述王岁峰的车辆若修复需费用3000元左右。王岁峰请求原审法院判令:“一、被告舒清保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6800元、误工费975元、加油费150元,共计7925元;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舒清保承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争议焦点系对王岁峰受损车辆的赔偿是以修复还是更换的费用进行赔偿。王岁峰就其损失数额,未提交相应部门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根据王岁峰提交的修理清单,舒清保提交的王岁峰受损车辆照片及维修车辆的4S店工作人员陈述,可以认定王岁峰的车辆可以修复,舒清保应按修复价格赔偿王岁峰的损失。舒清保庭后提交的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作出的湘L2WL**号车辆损失价格为950元的定损报告未经当事人质证,亦无车方及定损人员签名、印章,原审法院对该定损结论不予采信。根据维修王岁峰车辆4S店工作人员的陈述,该车辆修复需3000元左右,根据车辆的损失情况,原审法院确认王岁峰的车辆损失维修费用为3000元。王岁峰主张误工费975元,加油费15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将理赔款2000元直接赔付给舒清保,舒清保只赔偿了另一受损车辆158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尚余420元,尚未赔付王岁锋。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在未确认投保人已在限额范围内赔偿完毕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将赔偿款足额直接支付给投保人舒清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故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赔偿王岁峰车辆损失420元。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王岁锋车辆损失3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420元,尚余2580元,由被告舒清保承担赔偿责任。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1元,共计151元,由被告舒清保承担。”上诉人舒清保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王岁峰提交的事故车辆维修清单证据证实维修费为修理费1912元,材料费4887.87元。由上诉人舒清保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边梁校正200元,边梁油漆200元,B柱整形312元,左前门油漆400元,左后门油漆400元,共计1512元,另加修理左前门、左后门钣金整形所需费用两扇门计280元(4S店收费标准每个面140元),以上共计1790元。4S店工作人员的陈述车辆损失为3000元无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舒清保赔偿被上诉人王岁峰车辆维修合理费用1790元;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王岁峰负担。被上诉人王岁峰答辩称,4S店的工作人员也陈述了车门修理的话不能保证质量,故更换了车门,答辩人王岁峰的损失远不止3000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陈述称,该公司已经将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赔付给上诉人舒清保,上诉人舒清保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承担420元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原审被告不承担责任。本院二审查明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王岁峰的车辆损失是多少的问题。上诉人舒清保认为被上诉人王岁峰的车辆损失为1790元,系通过维修结算单中的维修项目费用以及估算两扇车门的整形费而得来。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岁峰的车辆已维修部分的费用系明确的,但对于受损的两扇车门如若未更换而是维修的话,该部分费用是多少的问题,上诉人舒清保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需要,前往4S店调查了解具体情况,综合车辆的维修情况,最终确定本案被上诉人王岁峰车辆损失为3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舒清保认为被上诉人王岁峰车辆损失为1790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平安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诉请,因其未提起上诉,本院不予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舒清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云审 判 员  谢末钢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旭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