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庄琳与董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琳,董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庄琳。被告:董友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53********)。原告庄琳为与被告董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俞成波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琳、被告董友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原告于当天向被告账户转账7000元。后被告未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友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琳借款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董友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