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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汪星汉与吴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星汉,吴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汪星汉,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涂睿。被执行人:吴传林,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安宁丽景6栋2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星汉与被执行人吴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英审 判 员  李振海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