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6日签收了本院定于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传票,原、被告均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签收了本院的开庭审理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亦没有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伶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