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何解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0号罪犯何解平,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5,333元。2007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解平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何解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解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解平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解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