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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与被告姚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姚正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负责人:梁军,该支行行长。被告:姚正文,男。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诉被告姚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日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旌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请求,属权利自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 艳审 判 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胡青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慰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