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高连生与乔志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生,乔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高连生,男性,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乔志强,地址五常镇。高连生申请执行[乔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连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嵩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