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唐世凤与李邦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凤,李邦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799号原告唐世凤,女,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劲(原告儿子),1975年11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邦喜,男,194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凤与被告李邦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凤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世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世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世凤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