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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家宽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曾德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