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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新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伟杰与倪成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伟杰,倪成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朱伟杰。被申请人倪成兵。关于申请人朱伟杰与被申请人倪成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伟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已由常州市嘉隆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