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发顺诉王朝云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顺,王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李发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朝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发顺与被执行人王朝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发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朝云给付赔偿款6761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朝云于2015年3月24日自动履行赔偿款1000元。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朝云已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发顺,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黄晓燕审 判 员 陈 默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