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素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原寿县植物油厂下岗职工,户籍地寿县,住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由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N×××××号出租车,沿寿蔡路由西向东行至同聚祥商厦门前路段,撞倒由南向北的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受伤,后出警交警随即赶到寿县县医院抽取了陈某血液样本,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与人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N×××××号出租车,沿寿蔡路由西向东行至同聚祥商厦门前路段,将由南向北的行人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下车与徐某家人将徐某送到寿县县医院,后陈某向赶到医院的出警交警投案,交警依法对其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2015年1月2日,陈某协议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了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依法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积极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世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