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纪民与赵亚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纪民,赵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苏纪民。被告赵亚明,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纪民与被告赵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纪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