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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纪民与赵亚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纪民,赵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苏纪民。被告赵亚明,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纪民与被告赵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纪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