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绿执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天宇与刘福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宇,刘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绿执字第7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宇,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福平,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陈天宇与被执行人刘福平借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福平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二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天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绿民二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