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诉赵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张XX,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通远镇仁村八组。被告赵XX,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长庆东路学林花园东区6-4-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吴凯代理审判员 曹丹人民陪审员 雷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