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小影与芮赛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00842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芮某,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广华,男,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