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邱某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无业。被告人邱某曾因多次扰乱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秩序,于2014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犯报复证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因被害人刘某指认其子姚某甲收受贿赂而心怀怨恨,于2014年10月间,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姚某乙(另案处理)以泼粪、打砸汽车、洒胡椒粉等手段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打击报复。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邱某��同姚某乙至被害人刘某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小区××幢×××室的住处门口,以向大门泼洒粪便的手段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打击报复。2、2014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姚某乙为报复被害人刘某,携带铁镐、钉耙至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小区地下车库,持上述工具将被害人刘某的苏E×××××奥迪牌Q5型轿车的前盖、后盖、反光镜等多处砸坏。经鉴定,该车修复价为人民币17000.55元。3、2014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至被害人刘某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明日星城城欣园小区××幢×××室的住处门口,以向被害人刘某脸部挥洒胡椒粉、泼辣椒水的手段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打击报复,被被害人刘某当场制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邱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刑事判决书、维修车辆结算清单、病历等,证人孟某、姚某、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录像,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第1、2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