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春海、付明烽申请执行朱永英、蒋明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海,付明烽,朱永英,蒋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付明烽,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永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明全,男,汉族。马春海、付明烽申请执行朱永英、蒋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永英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永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昌文审判员 喻新峰审判员 孙存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温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