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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春海、付明烽申请执行朱永英、蒋明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海,付明烽,朱永英,蒋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付明烽,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永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明全,男,汉族。马春海、付明烽申请执行朱永英、蒋明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永英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永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昌文审判员  喻新峰审判员  孙存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温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