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30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系大连中北海水产品有限公司调度员。2014年9月23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旅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传 茂代理审判员 徐 孝 鹏代理审判员 杨 筱 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丽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