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与XX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XX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俊青。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远,男,住所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XX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