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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与XX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XX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俊青。委托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远,男,住所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XX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佛山市华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