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娄某某诉鑫瑞公司、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屈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娄某某,男,汉族,农民,青海省黄南州。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同仁县。被告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男,汉族,青海省泽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鑫瑞公司、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鑫瑞公司、屈某在宣判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23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才让南杰审 判 员 华 吉 布人民陪审员 仁青才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