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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敏与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0号原告姜敏。委托代理人刘泽鹏,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凤,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莱西公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敏与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敏撤回对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