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婷诉郭磊森、刘聘、郭春生、王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郭磊森,刘聘,郭春生,王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李婷。被执行人郭磊森。被执行人刘聘。被执行人郭春生。被执行人王风光。李婷诉郭磊森、刘聘、郭春生、王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磊森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2号2号楼1单元6层2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3012302**)一套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风光名下位于郑州市中牟县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郭磊森、刘聘、郭春生、王风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