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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李某甲,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鸿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