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甲、徐某丙、徐某乙、徐某甲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玄民确字第2号申请人马某甲,女,1937年5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徐某甲,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徐某乙,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徐某丙,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系徐某丙哥哥)。经审理查明,马某甲和徐某丁系夫妻关系,生有徐某甲、徐某乙和徐某丙三子女,徐某丁于2013年9月25日去世。徐某甲为徐某丙的监护人。徐某丁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为南京市玄武区xx公寓xx苑x幢103室、104室以及6幢1-1号。现申请人马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经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于2015年2月6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马某甲由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共同赡养,具体事宜由徐某甲负责安排。二、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xx公寓xx苑x幢103室房屋产权归徐某甲所有;南京市玄武区xx公寓xx苑x幢104室房屋产权归徐某乙所有,该房由马某甲居住至去世时止;南京市玄武区xx公寓xx苑x幢6幢1-1号房屋产权归徐某丙所有。申请人互相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员 薛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冉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