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知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杰与曹县广播电视局、曹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32号原告:马杰。委托代理人:刘玉芝。被告:曹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白东亚,该局局长。被告:曹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白东亚,该台台长。原告马杰因与被告曹县广播电视局、曹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法审 判 员 苏兆胜人民陪审员 朱凤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邢保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