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师艳芳与王南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艳芳,王南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师艳芳,女,生于1990年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王南铭,男,生于1984年4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艳芳诉被告王南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艳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师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