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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慧锋与李彦军、李连强、尚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锋,李彦军,李连强,尚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卢慧锋,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沟沿王庄4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7912170013。被告李彦军,男,成年。被告李连强,男,成年。被告尚红星,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慧锋与被告李彦军、李连强、尚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慧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卢慧锋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