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立兵行政撤销、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李立兵,农民。2015年3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立兵以射阳县新坍镇新安村三组的名义,起诉被告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1993年违法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请求本院予以撤销,同时要求被告按照1970年8月28日射阳县新坍公社砖瓦厂革命委员会与射阳县新坍公社新安大队第三队革小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补偿射阳县新坍镇新安村三组总损失14516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起诉主体问题。李立兵以射阳县新坍镇新安村三组的名义起诉,没有该村民小组的印章,也没有授权,故起诉主体只能认为是李立兵个人。2、关于李立兵的起诉能否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李立兵认为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1993年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违法,请求本院予以撤销以及请求被告按照1970年8月28日的《土地征用协议书》补偿问题,其起诉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立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彦河审判员 孔玲玲审判员 陈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