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玉书与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书,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李玉书,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郑小刚,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法定代表人向中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书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书于2015年3月25日以重庆市南川区金鑫纸业有限公司已兑现了所欠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玉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李玉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恒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