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洪祥与安徽勤超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祥,安徽勤超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马洪祥,男,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被告:安徽勤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孟勤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祥诉被告安徽勤超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马洪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洪祥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马洪祥负担。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