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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柱忠与被上诉人王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柱忠,王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柱忠,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悦,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柱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柱忠又以与被上诉人王悦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柱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柱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上诉人夏柱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敬东审判员  余 玮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