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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管冬莲等与刘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冬莲,管恩辉,管秀英,管红才,刘孟辉,郭良亮,长沙某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管冬莲。申请执行人管恩辉。申请执行人管秀英。申请执行人管红才。被执行人刘孟辉。被执行人郭良亮。被执行人长沙某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孟辉、郭良亮银行存款6025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某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9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