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玲莉与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莉,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陈玲莉,职工。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柳林镇交通大道。法定代表人程正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玲莉支付借款本金1577575元及利息(按年息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8175.7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诉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款18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