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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3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雍。被告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游鲲,经理。被告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张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顺贤,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锡辉,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源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