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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洪亚琴与彭淑慧与海南荣发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荣发饮食有限公司,洪亚琴,彭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424-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荣发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传育,总经理。被执行人洪亚琴。被执行人彭淑慧。申请执行人海南荣发饮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亚琴、彭淑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636051元,尚余12826.54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尚未执行的12826.54元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