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衍山、董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衍山,董章英,尹安利,尹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中段。被执行人尹衍山。被执行人董章英。被执行人尹安利。被执行人尹衍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尹衍山、董章英、尹安利、尹衍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岱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岱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