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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保庆诉被告王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庆,王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赵保庆,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被告王广涛,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庆诉被告王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庆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