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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俊平、韩润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俊平,韩润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告李俊平。被告韩润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俊平、韩润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俊平、韩润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财产保全费1164元,合计2603元,由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2014)宣县商初字第221-1号审 判 长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弼弛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