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与吴思宇、谢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吴思宇,谢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09号,组织机构代码:96216230-X。负责人:张红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玲,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吴思宇,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谢金香,女,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诉被告吴思宇、谢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75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397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95元,退回原告1375元。审 判 长 陈 园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灵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