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某甲、思某某、曹某乙、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甲,思某某,曹某乙,李某某,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思某某。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乙。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郭某某。上诉人曹某甲、思某某、曹某乙、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曹某乙、李某某、曹某甲、思某某。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