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水利与王军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利,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王水利,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军(又名王益利),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水利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共计11310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81元,执行费16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军已交纳案件款1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王水利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王军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水利,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应以无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4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