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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顾秀芬与过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芬,过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877号申请人顾秀芬。被执行人过学良。顾秀芬与过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过学良确认结欠顾秀芬借款本金110000元,于2014年9月20日前归还55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归还55000元。如过学良未按约履行,则需加付违约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0000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1415元,合计121415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过学良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过学良名下无银行及公积金存款,无车辆登记。过学良名下有无锡市新区塘南村喻松桥32号房产,该房系宅基地房屋,暂不处理,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本院前往过学良居住地村委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过学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无锡分行办理了对过学良养老金定期扣划的手续。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21415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秦飞执行员  孙东飞执行员  孙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淼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