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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高涛、宋洪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高涛,宋洪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23号原告:王玉军,男,1968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洪影,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诉被告高涛、宋洪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涛、宋洪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玉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