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连忠与范东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忠,范东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张连忠。委托代理人:潘旦,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忠与被告范东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忠撤回对被告范东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骏健 来源:百度“”